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凭借着高效、便捷、成本低逐渐应用在各行各业,受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那么,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与依据有哪些呢?本文将介绍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行业准则。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指出数据电文也是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从法律上承认了电子合同的签署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商务部组织有关单位起草的行业标准《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SB/T 11009-2013)施行,旨在提高通过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订立的合同的证据效力。
3.1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 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标准推荐订约双方采用电子签名并使用符合本标准的订约方式订立合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明确查证属实的电子合同数据能够被司法采纳。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对电子合同等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GB/T 36298-2018)开始施行,为首次针对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订立电子合同的业务需求而制定的国家标准。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合同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落实和发展,明确了电子合同在订立和履行阶段的相关规则。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明确了电子合同等电子化材料的“视同原件”效力规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
第十一条: “诉讼材料为电子数据,且诉讼平台与存储该电子数据的平台已实现对接的,当事人可以将电子数据直接提交至诉讼平台。”
第十二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一)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的;
(二)电子化材料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
(三)电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
(四)电子化材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