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工作都有其本质,如商业的本质、管理的本质、营销的本质、战略的本质等。那么,作为法务人员和法务事项统称的法务,是否存在本质之说?关于对法务本质的认识,将在哪些方面有助于法务工作或对法务工作构成障碍?这些问题,是法务研究者所要面临的基础性问题,也是法务实践者必然遇到的深层次问题。
通常所说的法务,是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员工和这些员工所从事的工作事项。要探寻法务的起源,从企业的本质与起源剖析入手,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根据以科斯为代表的古典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企业本质上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集合。企业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企业这种通过契约连接的组织方式较之于市场交易方式,更能节约交易成本。企业能节约交易成本的一个核心基础是企业内部存在一体化运作机制和专业分工。
现代公司体系下,一体化运作意味着企业内部存在科层划分,如股东、董事长、CEO、副总经理、部门总监、经理、主管等。专业分工意味着企业内部分成多个专业部门,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研发部、销售部、法务部等。
随着当今互联网经济的冲击和人才组织观念的转变,层级划分有转为扁平化,部门分工有转为团队化的趋势,但毕竟因为是新现象颇受关注而已。基础性的分工仍然是科层式的和按专业的。因为这样的组织方式,从长远和整体来讲,仍然是最有效率的。
在层级分工下,由股东组成股东会。然后,股东会选派董事组成董事会,由其实际控制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董事会再选聘公司管理层。管理层是贯彻公司背后控制者的商业意志的。当然,董事会和管理层在人员和权限方面本身会有很大的重合。
在部门分工下,管理层根据战略部署下达基本指示,由各部门具体执行专业事务。比如营销部每年要制订销售计划,每位营销人员身上都会有销售任务。销售任务和销售计划都是来自公司管理层,包括主管营销的副总、CEO、董事长等对市场和销售形势的看法。营销部以上更高一层的认识,决定了营销部的具体操作。法务部也是类似,往往是公司主管副总或CEO要求法务部去建立机制、招募人手来应对本年度和目前手头上的法律事项。法务部的人员组成和工作内容,均由CEO进行直接或间接安排。在企业这种组织与管理模式下,法务部是具体执行法务事项的专业部门,法务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务事项的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接受来自管理层的执行指令,其所形成的事项就是法务事项。因此,法务是在企业层级分工和专业分工的前提下,基于管理层的管理需要而产生的。这是符合商业逻辑的。可以说,一项具体的法务事项,本质上均是由法务人员在管理层的直接或间接、常规或临时的指令下完成的。
法务起源于管理层的管理需要,其具体事项由法务人员来完成。这样看来,法务的主体似乎仅是法务人员。其实,不然。如果将法务的主体仅界定为法务人员,那么这种认识是不利于法务价值发挥的。
如前所述,在探寻法务的起源中,我们发现法务是基于企业科层结构和专业分工而产生的。企业运行涉及的一切商业事务,如企业设立、采购、销售、研发、投融资、合作等,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下,同时又是某种法律事务。如何为这些事务建立目标和考核标准,且有效推进实施,对于管理者来说,是个管理问题。
很显然,管理者单独完成不了这些事务。管理层必须借助各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与经验,才有可能完成。各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也单独完成不了这些事务。专业人员必须在管理层统一安排,协调指挥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顺利完成既定目标。
因此,如同其他职能或业务部门一样,企业法律事务的完成者也不仅仅是法务部的人员。法务人员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决策人员和推动人员以及承担最后责任的人员,往往是主管法律事务的管理者。换句话说,在探求法务的本质中,我们应看到,法务的主体其实不仅是法务人员,而是管理层+以法务人员为核心的具体执行人员。
管理层负责法务工作的方向,法务人员负责法务工作涉及的法律运用,业务人员负责法务工作涉及的纯商业事项。法务工作由管理层或业务人员输入,经法务人员对该输入进行法律运用,最后由法务人员输出工作成果。该成果一般体现为修改后的合同、起草的交易文件、诉讼方案、法律谈判策略等。法务工作成果的实施,仍有待于管理层、业务人员和法务人员的相互协作,才得以完成。如一项股权收购事务,在董事会(管理层)决议签署收购协议之后,会有公司印章管理部门(董办、办公室、行政部等)的用印过程、财务部的付款过程、投资部的投资管理过程、法务部的工商变更及合同监督过程,还有管理层和各部门应对各种不确定事件发生的危机处理过程。
从公司运营和管理的角度,法务的主体是管理层+以法务人员为核心的具体执行人员,这种界定方法,有利于拓宽法务人员的视野,将法务事项自然地纳入公司整体战略和战略实施的范围内。同时,对于管理层启发意义更大。管理层不应再认为法务仅仅是法务人员要解决的法律之事。很多法律事务,其根源和目的,都不在法务部这个部门的触及范围,而应放到公司战略层面或整体管理层面或企业文化层面予以考虑。
法务工作主要做什么?即法务的客体。它是指法务主体所面临的场景、作用的对象或运用的工具。通俗地说,法务的客体,其实质就是按不同角度进行区分的全部法务事项。管理层、业务人员和法务人员,每天都会接触公司的法务事项。从简单的公司证照保管,到对采购部门的合同进行审核,再到公司的对外投资尽职调查等,这些事务均需要法务主体的参与、实施和完成。
按事务的综合程度,法务主体要处理的工作可分为专业性工作、管理性工作、行政性工作。专业性工作,是依托于法务人员的法律知识、技能与经验,与法律密切相关的事务。它又包括证照类、合同类、投融资类、风险管理类、诉讼类、知识产权类、合规类、破产清算类等。如合同类,合同的起草、修改与审核是法务主体运用法律知识、经验,将一方利益固化在合同条款中的过程。企业的创立、运营、扩张、清算四个阶段,每一刻都离不开合同。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往来的基本手段。合同方面的工作,是法务工作清单中最为核心的工作之一。再如,投融资法务工作是法务人员综合法律规定、项目实况、过往经验,对企业从事的投资或融资事项,进行交易方案设计,交易文件起草,交易手续办理等处理的过程。在企业对外投融资过程中,法务应当积极配合管理层的指示,参与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检查、核对并测试项目的风险,提出风险解决方案并反映到交易文件当中。
为保障专业性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管理性质的工作,对于法务主体也是必不可少的。所谓管理性法务工作,指企业管理层及法务负责人,为保证企业法务人员和法律事务的正常、高效运转而从事的管理工作。管理,既要管人,也要管事。从管人的角度,法务包括以下事项:企业法务组织架构搭建,法务人员工作分工安排,法务人员的岗位晋升与调整等。从管事的角度,法务包括以下事项:法务部门工作计划与工作标准的确定,法务人员绩效考核,法务人员奖励与惩罚机制建设,法务部门预算管理与培训管理。
为支持法务正常运转,行政性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它与法务管理性工作存在很多交叉,区分出来的意义是有效的行政性工作可让管理层和法务部负责人更好地授权。行政性事务,目的在于支撑专业性工作和管理性工作。行政性工作,包括部门间文件的传递,会议安排、档案管理 、设备管理以及法律事务决策流程,团队建设和企业文化实践等。
按事务的具体程度,法务主体要处理的工作又可分为技能层面、经验层面和理念层面的事项。法务技能体系,包括合同审核技能、投融资项目技能、案件处理技能、法律风险处置与应对技能、法律谈判技能、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等。法务经验体系,包括法务制度拟定、人员安排、项目案例、标准化处理等。法务理念体系,包括技术运用对法务所产生的影响(效率体系)、价值体系、方法体系、知识体系等。
法务的工作范围本身相当广泛,在不同的企业里,它表现出来的形式是丰富多彩的。而且,它会随法务主体认知的角度或深浅不同,显得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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