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的作用日渐显现,但如何发挥法务的作用,将国家层面的法律顾问制度予以落地,则是需要冷静思考的问题。这就涉及法务的价值到底何在?
要认识法务的价值,个人认为要先充分认识企业。企业是什么?企业对法律和法务的需求是什么?这是认识法务价值的基础。因为它涉及法务如何从根本上来认识企业。某种程度上,它是企业法务正确发挥价值的认知前提。
但是,何为企业的本质?这又是一个玄而又玄的问题。很难有统一的认识。但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给了法律人一个非常有借鉴意义的答案。以科斯为最早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联结”,即企业是一个能够节省市场交易成本的不同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及消费者之间缔结的契约集。
契约,或称合同,对于法律人来说,一点都不陌生。可以说,法律人,不管是社会律师,还是企业法务,一生都在跟合同打交道。根据观察,企业法务的日常工作有近一半的时间在忙于合同的起草、合同的审核与修改、合同的谈判等事项。
企业是契约的集合,意味着企业中的各种生产要素之间的组合、分配、协调都是通过契约来完成的。事实也的确如此。例如,公司股东之间,他们依据持股比例大小,在一份契约——章程中来实现他们的权利义务分配。持有更多的股权,拥有更多的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如公司员工与公司,他们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双边权益。又如企业销售产品、采购原材料,都需要与客户、供应商签订合同。
所有这些合同(契约),从资金和资本的募集,体现为投资合同和融资合同;到企业管理者对员工的管理,体现为劳动合同和管理契约(隐性);从产品采购和销售,体现为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到同行竞争和政府管制,体现为竞争契约和行政契约(隐性)等,都需要法务给予法律上的专业意见。
因此,了解企业的本质,事实上是要了解企业到底会隐藏着哪些类型的合同(契约)需要处理。这些合同(契约)的书面表达,即法务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需要与相对方沟通、协调,则是法务的法律咨询、法律谈判工作;合同发生纠纷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则是法务的案件管理工作;这些合同也必须符合监管的要求、政策的要求和商业伦理的要求,则是法务的合规管理工作。
一旦企业的生产要素通过一系列合同(契约)被组织起来,在运行中就需要采取一些行动来提高这些生产要素的运行效率。这便产生了管理。管理,便是法务发挥价值的场景。法务,一定是在管理的场景下发挥价值,而非在法律专业的场景下发挥价值。
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说过,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经济绩效。获取合法的利润,对于企业家来说,是第一要义。没有利润,企业将无法存续下去。管理是获取利润的必要手段。法务要发挥价值,必须融入管理当中,才能正确地提出企业所需要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管理是人、物、事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和现代企业中,因专业分工的需要,企业中的单个员工往往只掌握了某一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这样,导致管理在企业中按照专业分工和价值链条的不同,被划分成几大体系。
第一,资金和资本运行体系。如前所述,企业通过股东协议、融资合同等形式,完成资金和资本的初次募集。接下来,便是运用这些初始资金,去撬动更多、更长期的资金和资本,以抵消企业从一开始即在持续产生的消耗。资金的链条一旦断裂,企业便会面临危机。因此,法务应关注企业的资金和资本管理,从法律角度提出相关的预警和解决方案。
第二,人力资源运用体系。企业具体事项都得由员工来完成。在现代组织理论中,员工被称为人力资本,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法务要协助企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这样既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又能使员工按既定规则行事。法务仅懂得劳动法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需要他们能在劳动法的法律框架下提出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建议。
第三,产品研发和生产体系。企业是依靠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而存在的。只要出售产品或服务,就会存在研发的问题。这里的研发,是从广义角度而言的。如零售行业,将货架上的商品进行不同位置的摆放,是很有讲究的,这也是一种研发。生产,更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无论哪个行业,都离不开对原材料的加工生产,都离不开对服务的提供(生产)。对应研发和生产,法务在研发管理中,要密切关注知识产权的申请、利用、保护;在生产管理中,则要注意产品质量的合规、生产安全防护等事项。
第四,供应链管理体系。供应链,越来越成为企业制胜的关键因素之一。供应链管理,其实是全部采购、运输、仓储等类型合同的制定、履行、监控、反商业贿赂等事项的集合。它是一个很专业的供应链技术问题,又可看作一个很庞杂的合同与合规问题。法务借助于对供应链信息技术的理解和运用,跳出合同看合同,在供应链管理方面也可谓大有可为。
第五,营销与客户维护体系。企业生产产品和服务,是为了销售出去。没有销售,没有顾客,企业是不会长久的,甚至一刻也难以生存。在营销和客户关系管理中,法务的工作是注意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符合行业监管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广告宣传法律等。
第六,竞争者关系处理体系。企业都会有竞争对手,绝对垄断的企业并非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企业。利用垄断或法律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处理与竞争者的关系,如何与同行之间展开合法的市场竞争,是企业长久经营的基础,法务应主动审查本企业的竞争策略,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
综上,每一个体系对企业生存和发展都至关重要,都必须统一到管理当中。每一个管理场景,都对法务提出了需求。而法务自身来说,更是要主动融入管理,熟悉每一个体系的业务流程及其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企业的本质决定了法务在企业中可以大有作为。管理的体系则揭示了法务融入管理的角度和深度。在充分理解了企业本质和管理体系之后,法务的价值则呼之欲出。但实践中,在看待法务价值的问题上,还存在两种较为常见的错误认识。
一种是之前对企业法务的落后看法。它认为法务的价值不大,限于审审合同,打打官司。很多事项法务不懂,无法产生影响。法律部门只是企业的一个费用中心。这种看法,无疑贬低了法务的价值。它是市场经济初期对企业执行法律要求不高、不深的结果。
另一种是片面抬高法务地位的激进看法。它认为现代国家是依法治国,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应当被信仰,一切事务都应在法律框架下办理。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忽略了企业的本质和管理的目的。企业是需要获取利润的。利润仅会来源于营销、投资,来源于客户。在企业中,如何处理这些事务,是决定性的。很显然,法务还不能取代销售人员、投资人员,更不能代替管理者。
因此,法务的价值是根据企业对法律的需求来定的。随着企业的法律需求的进一步细化,法务的价值被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法务必须满足企业管理体系中的各项交易。这些交易包括公司设立、增资、对外股权收购及IPO上市时的股东合同;公司通过借贷、信托、资产管理计划、发行债券等手段融资时的债务合同;公司采购时的采购协议;公司销售时的销售协议;公司研发时的知识产权协议;公司进行内部奖惩时的劳动合同等。前述活动,均对应着各项交易文件。这些文件,均由法务予以起草、修改、审核,充分满足企业交易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对法律文件的需求,是法务的首要工作理念。它区别于之前简单的合同审核工作,是以推动交易为目的的合同审核;它也区别于之前单纯的“打官司”工作,是以反思案件背后的交易为目的的诉讼管理。法务的工作重点不再是被动地审核合同、处理诉讼了,而是思考这些合同、诉讼背后的管理体系要求是否已落实到交易文件当中了。
第二层级,法务必须站在管理体系的角度进行风险防范。风险防范与交易满足,其实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交易满足是推动企业的管理措施落地,推动企业朝着既定目标前行。然而,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风险可能来源于管理措施制定时即存在问题,可能来源于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问题,也可能来源于其他莫名奇妙的因素。作为承担一部分风险预测与解决职责的法务,应主动将风险防范的理念作为其工作的主导思想。在满足交易的同时,以法律人的思维,提示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应对的策略。风险防范的效果,一方面会因法务的能力与经验而产生差异;另一方面也会因法务对风险与业务的匹配程度的判断而产生不同。当然,站在企业管理的高度进行风险防范工作,对于法务来说,是个艰巨的挑战,也是一个体现价值的良好时机。
第三层级,法务还应在整体理解企业的基础上积极提出战略建议。如果说满足交易是帮助企业“加油门”,风险防范是帮助企业“踩刹车”,那么,战略建议便是帮助企业“掌方向”了。这似乎不是法务的职责,也不是法务擅长做的事。然而,在比其他部门,其他人员更多、更广地接触和了解企业整体情况之后,法务其实拥有对企业,乃至其所处行业更深的认识。向企业提出合适的战略建议,显然是对法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这一工作理念,可以引导法务从更高、更长远的视角来关注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管理问题、经营问题。这样的法务,在同行中显然更有竞争力,也能为企业带来更多价值,也必会受到企业的欢迎。
因此,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法务的三重价值:交易满足、风险防范和战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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